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破产追回权制度是对上述权利的设定一句,内容以及运作方式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时,清算组有权通过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在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追回权由破产清算组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清算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要求追回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或权力。因此追回权也应通过诉讼的方式是想,即只有在清算组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经法院裁定后,才能对相对人已取得的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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