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
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
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
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
(一)非正常收入。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
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第一,同行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第二,企业经营标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第三,职工收入标准。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二)侵占的企业财产。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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