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受理案件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应由清算组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该财产的一种权利。追回权的行使有两个基本条件:
其一,追回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间内所作的违法的并有损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处分的财产;
其二,追回权必须由清算组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行使。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下列行为处分的财产,清算组可以行使追回权:
因此,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追回权已经灭失。
标签: 破产财产追回权的期限 适用破产抵销权的情形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要件 破产取回权如何起诉行政许可程序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行政许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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